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906號原 告 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日興商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824 元,應繳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