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司補字第17號

返還仲介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17號

聲請人
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土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返還仲介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司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