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255號
- 原告
- 星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海澄
- 訴訟代理人
- 謝明珊
- 被告
- 元寧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進雄
- 訴訟代理人
- 曾本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宥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雄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郭小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法庭7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歷次LINE對話紀錄(即備證1、被證1所示群組對話)等件影本,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