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1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72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謝榮俊 被 告 周旭成即周金溪之繼承人 周麗卿即周金溪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其被繼承人周金溪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921元,及自民國(下同)94年12月26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於繼承上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書 記 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