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建簡字第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良漢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幼麗 住同上
- 設高雄市○○區○○○路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日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16日本院110 年度橋建簡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2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