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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4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揚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4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富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一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胡偉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3,5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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