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43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435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余國榮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高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根川 住同上
- 兼訴訟代理人
- 李聰逸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0 年9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0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