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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4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435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余國榮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高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根川 住同上
兼訴訟代理人
李聰逸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0 年9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0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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