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47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佘永勝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許淑慧
王茂泉
王呂雪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橋簡字第4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5,000元/㎡×4.7㎡=7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