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1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郭育秀

  • 當事人
    太子電業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009號原   告 太子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秉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健明即上明興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