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楊博欽
- 原告黃王美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521號原 告 黃王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森技術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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