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58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580號
- 原告
- 金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永欽
- 訴訟代理人
- 邱靖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琴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原告所執本票號碼BD0000000號、發票日民國106 年12月4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 21,350,000元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款請求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21,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