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9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97號
- 原告
- 高峰聖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淑惠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1,288 元,應繳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