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司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仲介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17號聲 請 人 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土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返還仲介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