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司補字第1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土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返還仲介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