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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1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郭育秀
  •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楊進雄

  • 原告
    星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元寧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255號 原 告 星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 訴訟代理人 謝明珊 被 告 元寧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雄 訴訟代理人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張清雄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郭小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法庭7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歷次LINE對話紀錄(即備證1、被證1所示群組對話)等件影本,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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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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