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2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郭育秀

原告
星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
訴訟代理人
謝明珊
被告
元寧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雄
訴訟代理人
曾本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宥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郭小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法庭7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歷次LINE對話紀錄(即備證1、被證1所示群組對話)等件影本,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