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1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星浩股份有限公司、周海澄、元寧貿易有限公司、楊進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255號 原 告 星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 訴訟代理人 謝明珊 被 告 元寧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雄 訴訟代理人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張清雄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郭小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法庭7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歷次LINE對話紀錄(即備證1、被證1所示群組對話)等件影本,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