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1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楊博欽
- 法定代理人傅仰德
-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公司法人
- 被告王奕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85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仰德 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 被 告 王奕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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