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建簡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呂維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良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幼麗 住同上
設高雄市○○區○○○路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日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16日本院110 年度橋建簡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2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