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102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029號
- 原告
- 萬騰駿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書
- 訴訟代理人
- 李采倩
- 被告
- 劉苙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4日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9 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