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方佳蓮
- 法定代理人陳紀帆、洪宗瑋
- 當事人永在貿易有限公司、志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87號原 告 永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帆 被 告 志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0日以109 年度橋補字第956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41,387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0 年1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稽,則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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