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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兼反訴被告
納比歐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羽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柯彩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畊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兼反訴原告
傑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紹傑 住同上
設高雄市○○區○○○路0號23樓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0 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有關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1,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有關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30,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各就本訴、反訴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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