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3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納比歐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號23樓 法定代理人 林靜羽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柯彩燕律師 林畊甫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傑瑀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紹傑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0 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有關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1,4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有關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30,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各就本訴、反訴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