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3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兼反訴被告
- 納比歐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靜羽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柯彩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畊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兼反訴原告
- 傑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紹傑 住同上
- 設高雄市○○區○○○路0號23樓
-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0 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有關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1,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有關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30,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各就本訴、反訴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