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林揚奇
- 原告鄔謹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38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鄔謹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寶昇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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