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4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一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胡偉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3,5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