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41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4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一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胡偉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3,5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