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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楊博欽

  • 當事人
    余國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4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余國榮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高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2 法定代理人  周根川 住同上 兼訴訟代理人 李聰逸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0 年9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0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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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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