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4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余國榮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高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2 法定代理人 周根川 住同上 兼訴訟代理人 李聰逸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0 年9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0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