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4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435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余國榮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高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根川 住同上
兼訴訟代理人
李聰逸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9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已由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8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