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即、賴靜薇即勤美蔬果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83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賴靜薇即勤美蔬果行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陳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3,92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