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1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郭育秀
- 當事人太子電業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009號原 告 太子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秉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健明即上明興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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