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100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009號
- 原告
- 太子電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秉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健明即上明興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