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12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28號
- 原告
- 尚弘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宏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神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
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36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