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41號原 告 鄔謹鴻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昇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