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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方佳蓮

  • 當事人
    敬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248號原   告 敬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元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品瑞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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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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