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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楊博欽
  •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

  • 當事人
    星浩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457號原   告 星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寧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16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 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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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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