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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521號

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521號

原告
黃王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森技術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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