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56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568號
- 原告
- 台灣乙島空間桁架膜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sebastien,Louis FERRARI(費思安)
- 訴訟代理人
- 王慕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5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