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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58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薛博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580號

原告
金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永欽
訴訟代理人
邱靖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琴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原告所執本票號碼BD0000000號、發票日民國106 年12月4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 21,350,000元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款請求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21,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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