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587號原 告 嵩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潤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