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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方佳蓮
  • 法定代理人
    林嘉珍

  • 原告
    嵩綱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587號原   告 嵩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潤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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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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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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