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63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639號
- 原告
- 萬騰駿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書
- 訴訟代理人
- 李采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苙婷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30 元外,尚應補繳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