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639號原 告 萬騰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書 訴訟代理人 李采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苙婷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30 元外,尚應補繳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