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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呂維翰
  • 法定代理人
    林嘉珍

  • 原告
    嵩綱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707號原   告 嵩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潤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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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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