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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聲字第10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聲請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對人
郭昆長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郭昆長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債權讓與事件,聲請人欲以信函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無法送達,為此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又相對人現籍設於高雄○○○○○○○○,有相對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實無可能居住於該處,此外,相對人亦無出境或在監在押之情,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足徵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住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準此,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司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公示送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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