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司聲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王筑萱王贊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相 對 人 王贊惠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債權讓與事件,聲請人欲以信函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無法送達,為此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又相對人現籍設於高雄○○○○○○○○,有相對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實無可能居住於該處,此外,相對人亦無出境或在監在押之情,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足徵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住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準此,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司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