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1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偕漢佳、陳奕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100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邱偉智 被 告 陳奕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