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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47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楊博欽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蔡譽彬
邱偉峰
被 告
許哲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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