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47號
- 原 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蔡譽彬
- 邱偉峰
- 被 告
- 許哲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