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文智、金永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7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 告 金永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