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千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千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文樹(TRAN, VAN THU)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