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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郭育秀

  • 當事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逸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381號 原 告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訴訟代理人 賴緹蓁 被 告 黃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惟本件起訴時,被告住所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7樓之10乙節,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並非本院管轄區域,則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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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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