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62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陳侑成 被 告 王棋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