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載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86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邱至弘 被 告 張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916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1,642元自民國111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3,916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