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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張立亭

  • 當事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卓秉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92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林麗芬 被 告 卓秉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363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2,363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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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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