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94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林郁婷
- 被告
- 王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