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雲、洪惠卿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洪惠卿 曾宜安 吳采霖 曾旭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暨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前因被告吳采霖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亦未請假,經本院由原告就此一造辯論終結後,承辦股始收到被告吳采霖表示因身體不適,請求改期之書狀,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31日下午3時40分,在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 日。並請被告吳采霖於文到14日內提出其對於被繼承人曾文雄有債權之相關具體證據(須附繕本),若未置理,或逾期具狀無正當理由者,本院將認有意圖延滯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