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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聲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蔡凌宇

  • 當事人
    何明謙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何明謙 相 對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咨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之姓名應更正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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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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