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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1099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郭育秀

上訴人
即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訴訟代理人
陳子揚

賴宣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任宥豪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10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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