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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及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張立亭
  • 法定代理人
    郭啓貞、賴委佑

  • 原告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福康健企業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1122號 原 告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貞 訴訟代理人 馮俊融 被 告 福康健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賴委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及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㈠第4行關於「XX」之記載 ,應更正為「系爭租賃契約及電費未繳通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橋頭簡易庭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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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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